刘树明 专业法律咨询、仲裁员、专利代理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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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详解PCT程序中的申请修改条款,切莫错过国际专利申请的修改契机

发布时间:2024-03-19 08:41编辑:律师团浏览(119)

    全面详解PCT程序中的申请修改条款,切莫错过国际专利申请的修改契机

     

    专利合作条约(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PCT)是于1970年达成的关于专利申请的国际合作的条约,于1978年生效。该条约提供了关于在缔约国申请专利的统一程序。依照专利合作条约提出的专利申请被称为国际申请或PCT申请。

    PCT申请程序中的职能机构:

    受理局:受理国际申请的国家局或政府间组织

    国际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

    国际检索单位:负责对国际申请进行国际检索的国家局或政府间组织

    国际初步审查单位:负责对国际申请进行国际审查的国家局或政府间组织

    指定局:申请人在国际申请中指明要求该国对其发明给予保护的缔约国的国家或政府间组织

    选定局:申请人在国际初步审查要求书中指明的预定使用国际初步审查结果的成员国国家或政府间组织

    PCT中的规定主要涉及在缔约国之间对专利申请的提出、检索和审查等方面进行合作,其目标是建立起PCT申请体系:在提交国家申请后12个月内提交一份PCT国际申请,指定要获得保护的国家,并要求巴黎公约规定的优先权

     

    它的优势在于:

    v ·简化提出申请的手续

    v ·推迟决策时间

    v ·准确投入资金

    v ·完善申请文件

    v ·减轻成员国国家局的负担

    (应当注意的一点是:专利申请人只能通过PCT申请专利,不能直接通过PCT得到专利。要想获得某个国家的专利,专利申请人还必须履行进入该国家的手续,由该国的专利局对该专利申请进行审查,符合该国专利法规定的,授予专利权)

    按照PCT条约及其细则的规定,一个国际申请,从其申请之日起到获得专利权,会经历一个漫长的过程,在实务操作的过程中,我们有时会遇到这样的情形:在PCT申请提交后,发现提交文件有问题需要补正或修改,这时我们应该怎么办?

    PCT应该怎样修改?

    在什么阶段进行修改?

    要修改哪些内容?

    相信这些都是困扰大家的问题,所以本文将详细为你讲解PCT申请中一个重要环节——PCT的修改,具体从国际阶段和国家阶段两个层面入手。

    PCT在国际阶段的修改

    根据《PCT条约》的规定,一个国际申请在其国际阶段中可以得到两次修改机会。

    第一次修改机会是根据《PCT条约》第19条和26条所作的规定:

    第十九条向国际局提出修改权项

    1)申请人在收到国际检索报告后,应有权享受一次机会,在规定时间内向国际局提出修改意见,修改国际申请中的权项。可同时按附属规则的规定提出一项简短声明,解释上述修改意见并指明其对说明书和附图可能产生的任何影响。

    2)上述修改意见不应超出在已提出的国际申请中所公开的范围。

    延伸解读:申请人在收到了国际检索报告(ISR)后,在ISR寄出日的两个月内,仅对权利要求有权享有一次修改机会,该项修改内容通过国际局予以公布,因此,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也规定该项修改与国际申请的原始译文一同作中文公布。如果申请人表明要以此修改作为审查基础,则实审部的审查员应考虑。然而,需要明确说明的是:如果申请人在进入国家阶段时明确表示不以条约19条的修改内容为审查基础,那么即使申请人提交了中文译文,也作过中文公布,实审员在实审时也不必理会该修改的内容。

    另外PCT条约第二十六条还规定,指定局必须按照国内法对国家申请的相同或类似情况所规定的修正范围和程序,事先给予申请人以修正国际申请的机会,否则不得以不符合本条约及其附属规则的各项要求为理由而拒绝一份国际申请。

    实战演练(1)

    根据专利合作条约第19条规定,申请人在收到国际检索报告后,有权享受一次修改的机会,以下有关该修改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可以对权利要求书提出修改

    B.可以对说明书提出修改

    C.修改的期限为3个月,自国际检索单位向申请人送交国际检索报告之日起计算

    D.修改应直接向国际局提出

    国际阶段的第二次修改机会是按照PCT条约第34条第二款作出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国际初步审查当局的审查程序

    2)在国际初步审查报告定稿之前,申请人应有权用规定的方式,并在规定的时间期限内修改权项、说明书和附图。这种修改不得超出原始国际申请中对发明公开范围之外。

    延伸解读:在国际初步审查报告(IPER)作出之前,申请人在初审单位的审查员规定的期限之内,可以对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和附图进行修改。如果审查员认为这种修改没有超出国际申请提出时对发明公开的范围,将采用此修改,并连同IPER同时传送给各指定局。如果申请人在PCT/CN/501表中第7栏上填写将该修改作为审查基础时,PCT处应提供带修改附件的IPER,并装订在案。

    PCT进入国家阶段的修改

    进入国家阶段后可以首先按照PCT条约第28条和第41条进行修改:

    第二十八条向指定局提出修改权项、说明书和附图

    1)申请人应有机会在规定的时间期限内向指定局提出修改权项、说明书和附图。除经申请人明白表示同意外,在该时间期限届满前,指定局不得批准一项专利,也不得拒绝批准一项专利。

    2)上述修改范围不应超出对原始的国际申请中的发明作的公开范围,除非指定国的国内法准许其超出上述范围。

    3)修改所涉凡本条约及其附属规则未有规定的一切均应遵照指定国的国内法执行。

    4)如果指定局要求一份国际申请的译本,则上述修改应使用该译本的语言。

    实战演练(2)

    申请人收到国际检索报告后,准备对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都进行修改,如果其不要求国际初步审查,则应当在何时提交修改文件?()

    A.在国际检索报告规定的期限内向国际检索单位提交?

    B.自国际检索报告送交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国际局提交

    C.在进入国家阶段后,依照指定国本国法规定的期限向指定局提交

    D.自优先权日起22个月内向指定局提交

    第四十一条向选定局修改权项、说明书和附图

    1)申请人应有机会在规定的时间期限内向每一选定局修改权项、说明书和附图。在上述时间期限满期前,除经申请人明确同意外,任何选定局不得授予一项专利权,或拒绝批准一项专利权。

    2)除经选定国家准许,上述修改不得超出已经提出的国际申请的公开范围之外。

    3)凡本条约及其附属规则未有规定的一切方面,上述修改均应遵守该选定国家的国内法。

    4)如果选定局要求国际申请的译本,则修改应使用该译本的语言。

    其后根据选定国家的国内修改要求进行修改:

    以中国为例

    按照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的规定,申请人有两次主动修改的机会,一是可以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的同时,对申请文件作出修改;二是在其收到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就其申请发出的“进入实质审查程序通知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主动对申请文件作出修改。当然,这些修改不能违反我国第《专利法》33条的规定,即只能在原始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范围内进行修改。

    另外,我国《专利法》第35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在自申请日(含优先权日)起三年内,随时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因此,在进入国家阶段时,申请人还有6个月(最少4个月)的准备时间选择是否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所以显然,对于申请人来说,如果在进入国家阶段的同时也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无疑是浪费了一次主动修改的机会。

    实战演练(3)

    关于申请人对发明专利申请的修改,以下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以及收到发明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人可以对发明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

    B.主动修改时,可以扩大原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范围,但不能超出原说明书及权利要求书的记载范围

    C.在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的,通常只能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

    D.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的,只要修改文本未超出原说明书及权利要求书的记载范围均应当被接受

    需要注意的一点是,申请人在提出进入国家阶段的同时,必须明确指明哪些修改将作为审查的基础。以进入中国为例,只有当申请人希望将某次修改引入中国国家阶段用作实质审查的基础时,才有必要译成中文提交给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特别是当根据条约第41条的修改是基于依条约34条修改的情况下,申请人应注意提交根据条约第34条修改的中文译文,对于任何未提交过中文译文的国际阶段对申请的修改,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不予考虑。

     

     

     

    【总结】

    PCT申请在国际阶段和国家阶段的修改既有差别又有联系,在准备PCT申请文件的时候,最好不要修改说明书,可以对权利要求书大改,只要得到说明书支持;PCT国际阶段可以按照PCT 19条、26条、34条修改;进入国家阶段的时候按照PCT 28条、41条修改;之后按照各国国内修改要求修改。在国际阶段,按照PCT 19条,除了可针对权利要求进行修改,还可针对修改做声明。根据PCT 19条修改时做出的声明会由国际局公布,该声明有利于排除因检索报告的负面或不客观评价而对进入到一些国家的影响,这是声明的重要作用。

    实战演练答案公布啦!

    (1):A、D

    (2):C

    (3):A、B、C

    **********************************************************

     申请人可以直接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局)提交一份PCT国际申请,要求优先权的,应在自优先权日起十二个月内提出。由受理局确定的国际申请日,在PCT的所有成员国中自国际申请日起具有正规国家申请的效力。申请人可以自优先权日起三十个月内向欲获得专利保护的国家或地区专利局办理进入国家阶段的手续。各个国家或地区专利局将依据本国的国家法对于成功进入国家阶段的PCT国际申请做出是否授予专利权的决定。

      提交PCT国际申请的,由受理局确定国际申请日。国际申请在每个指定国内自国际申请日起具有正规国家申请的效力。除对专利合作条约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作出保留的指定国外,国际申请日就是在每个指定国的实际申请日。

      利用PCT专利申请途径,有如下好处:

      (1)简化提出申请的手续。

      申请人可使用自己熟悉的语言(中文或英文)撰写申请文件,并直接递交到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2)推迟决策时间,准确投入资金。

      在国际阶段,申请人会收到一份国际检索报告和一份书面意见。根据报告或书面意见,申请人可以初步判断发明是否具有专利性,然后根据需要,自优先权日起三十个月内主动办理进入某个或某几个国家或地区的手续,即提交规定的文件和缴纳规定的费用。

      (3)完善申请文件。

      申请人可根据国际检索报告和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修改申请文件。

      PCT专利申请的两个阶段:

      PCT国际申请的两个阶段分为国际阶段和国家阶段。PCT国际申请先要进行国际阶段程序的审查,然后再进入国家阶段程序的审查。申请的提出、国际检索和国际公布在国际阶段完成。如果申请人要求,国际阶段还包括国际初步审查程序。是否授予专利权的工作在国家阶段由被指定/选定的各个国家或地区专利局完成。

     

      PCT专利申请的资格要求:

      申请人只要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即可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PCT国际申请:

      (1)中国的公民或中国法人。

      (2)在中国境内有长期居所的外国人或在中国工商部门注册的外国法人。

      若有多个申请人,只要其中一个申请人有资格即可。针对不同的国家可以指定不同的申请人。

      PCT专利申请的注意事项:

      (1)申请人可以委托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2)中国的单位或个人就其在国内完成的发明创造提出PCT国际申请的,可先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中国专利申请再以此为优先权提出PCT国际申请,也可直接提出PCT国际申请。

      (3)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受理局,将对申请人提交的PCT国际申请进行国家安全审查。

      提交PCT专利申请的要求:

      (1)确定国际申请日的最低要求为,PCT国际申请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① 申请人有资格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PCT国际申请,若有多个申请人,则至少有一个申请人有资格。

      ② 使用规定的语言撰写申请文件。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接受两种语言:中文或英文。

      ③ 提交的请求书中必须写明以下内容:

      a.请求书中必须写明是作为PCT国际申请提出的。申请人应使用国际局统一制定的请求书,统一制定的请求书中包含“下列签字人请求按照专利合作条约的规定处理本国际申请”字样,即该项要求得到满足;

      b.必须写明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

      ④ 提交说明书。

      ⑤ 提交权利要求书。

      (2)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以下文件虽然不是确定申请日的必要条件,申请人仍应及时提交:

      ① 附图(如有必要,应提交附图)。

      注意:后补交的附图会使国际申请日改变并可能导致优先权逾期。

      ② 摘要。

      ③ 委托书。

      ④ 涉及核苷酸/氨基酸序列时,提交的电子形式序列表。

      (3)所有国际阶段的文件只需提交一式一份。

      PCT专利申请缴纳费用的规定:

      申请人应自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据称的PCT国际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检索费、国际申请费(适用时,缴纳国际申请附加费)。费用数额及其他费用见后续费用表。费用缴纳方式:网上缴费、银行汇款、授权账户扣款、面交。

      PCT专利申请的提交部门:

      申请文件应提交到“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处PCT组”。各地方专利代办处不接收PCT国际申请。申请人可使用CEPCT网站、CEPCT客户端提交电子形式的PCT国际申请或通过邮寄、面交、传真提交纸件形式的PCT国际申请。受理局以其收到申请文件且满足条约第11条(1)规定的所有要求之日确定为国际申请日。以传真方式提交时,应在传真之日起14天内将传真原件传送到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处PCT组。

      PCT专利申请的国际检索:

      每件PCT国际申请都应经过国际检索。申请人按规定缴纳了检索费,就会启动检索。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的PCT国际申请,国际检索一般由作为国际检索单位的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承担。国际检索的目标是努力发现相关的现有技术。经检索后,申请人将得到一份国际检索报告和一份书面意见。检索报告将列出相关的对比文献,书面意见则对要求保护的发明创造是否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工业实用性提出初步的、无约束力的意见。但是当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宣布不制定国际检索报告:

      (1)涉及的主题按规定不要求进行检索;

      (2)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或附图不符合要求,以致于无法进行有意义的检索;

      (3)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电子形式序列表;等等。

      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在规定的期限内制定国际检索报告(或宣布不制定国际检索报告)和书面意见,期限是自收到检索本之日起三个月或自优先权日起九个月,以后到期为准。

      自优先权日起十八个月,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负责完成国际公布。申请人如果希望提前进行国际公布,可以向国际局提出请求,并在适用时缴纳特别公布费(CHF200)。若公布文本存在问题,申请人应与国际局联系解决。

      PCT专利申请的国际审查阶段:

      国际初步审查程序不是必经程序,而是应申请人的要求而启动的程序。申请人提交了合格的国际初步审查要求书,并按规定缴纳了手续费和初步审查费后,将启动该程序。只要是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的PCT国际申请,国际初步审查就由作为国际初步审查单位的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承担。在国际检索阶段,申请人不能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而在国际初步审查阶段,申请人可以对申请文件提出修改,并可与审查员进行交流,申请人可能会得到一份国际初步审查单位出具的书面意见,最后会得到国际初步审查报告(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该报告对要求保护的发明创造是否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工业实用性提出初步的、无约束力的意见。

      启动国际初步审查,申请人应办理以下手续:

      (1)在期限内提交国际初步审查要求书。期限是自传送国际检索报告或宣布不制定国际检索报告之日起三个月,或自优先权日起二十二个月,以后到期为准。

      (2)自提交国际初步审查要求书之日起一个月或自优先权日起二十二个月内缴纳初步审查费和手续费, 以后到期为准。

      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在规定的期限内制定国际初步审查报告(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期限是自优先权日起二十八个月或自收到国际初步审查要求书之日起六个月, 以后到期为准。

      在国际阶段,申请人有两次修改申请文件的机会:(1)依据《专利合作条约》第19条的修改:申请人收到国际检索报告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可向国际局提出针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修改期限是自传送国际检索报告之日起两个月内或自优先权日起十六个月内,以后到期为准。

      注意:如果申请人收到国际检索单位作出的宣布不制定国际检索报告的决定,则不允许按照条约第19条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修改。

      (2)依据《专利合作条约》第34条的修改:即启动国际初步审查程序后可进行的修改。申请人可在规定的期限内对说明书、权利要求书、附图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修改。修改期限是提交国际初步审查要求书起至审查员起草国际初步审查报告(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之前。

      PCT专利申请的国家阶段

      由于PCT尚未实现授权的国际合作,因此授权的任务仍由各个国家或地区专利局完成。申请人应当在自优先权日起三十个月(特殊情况下,有些国家要求二十个月),向希望获得专利保护的国家或地区提交规定的国际申请译文,缴纳规定的费用,指明要求获得的保护类型,从而启动国家阶段的程序。由于各国法律不同,相关规定也不同,详情可查阅《申请人指南—国家篇》或各国专利局官方网站。

      申请人希望在中国获得专利保护的,应当自优先权日起三十个月内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手续。未在该期限内办理的,在缴纳宽限费后,可以自优先权日起三十二个月内办理该手续,即提交规定的文件、缴纳规定的费用:

      (1)应当提交的文件:

      ① 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声明(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制定的表格)。

      ② 原始说明书的中文译文。

      ③ 原始权利要求书的中文译文。

      ④ 原始附图副本。若附图中有文字的,应当将其替换为对应的中文文字。

      ⑤ 摘要的中文译文和摘要附图副本。

      对于使用中文完成国际公布的PCT国际申请,则只需提交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声明、国际公布摘要和摘要附图(适用时)的副本。

      (2)应当缴纳的费用:申请费,申请附加费、公布印刷费、宽限费(适用时)、优先权要求费(适用时),费用数额及其他费用参见费用表。

      注:办理进入手续时,可以以PCT国际申请号缴纳相关费用。在获得国家申请号以后,应当以国家申请号缴纳相关费用。

      (3)在中国境内无长期居所或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或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申请人可以以电子文件形式或者纸件文件形式提交申请文件。以纸件形式提交的,可以通过邮寄或者面交方式将文件提交到“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处PCT组”。

      当申请人办理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手续后,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对收到译文之日和缴纳的申请费、公布印刷费、宽限费之日进行比较,以后到日确定为进入日

      PCT专利申请的费用减缴:

      国际阶段费用的减缴:

      1.如果PCT国际申请按照行政规程的规定以下列形式提交,

      国际申请费按照以下数额减少:

      (1)如果使用电子方式提交PCT国际申请,且满足行政规程第7部分和附录F的要求,但以电子方式提交的说明书、权利要求和摘要未采用字符代码格式(例如PDF格式),可减缴CNY1390的费用;

      (2)如果使用电子方式提交PCT国际申请,且满足行政规程第7部分和附录F的要求,若以电子方式提交的说明书、权利要求和摘要均采用字符代码格式(例如XML格式),则可减缴CNY2090的费用。

      2.如果PCT国际申请的所有申请人是自然人,且所有申请人均属于国际局发布的符合费用减免条件国家清单中所列国家的国民和居民,国际申请费和手续费可减缴90%。我国(包括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在此列。

      国际阶段缴费说明

      1.缴费币种及换算:所有费用均使用人民币缴纳。其中,国际申请费及其附加费和国际初步审查手续费为代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收取,数额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每年公布的下一年度PCT申请国际阶段费用的人民币标准确定,原则上维持一年有效,如因汇率波动过大等原因需调整标准将另行公布。本册所列代国际局收取的费用数额为2022年度执行的人民币标准。

      2.网上缴费方式:电子申请注册用户,可以通过登录中国专利电子申请网使用网上缴费系统缴纳专利费用。

      3.银行汇款方式:缴费人通过银行汇付缴纳费用时应向专利局提供申请号、费用名称及金额等必要缴费信息,在汇付时遗漏或无法在汇单上记载所有必要缴费信息的,应当在汇款当日最迟不超过第二日通过登陆“专利缴费信息网上补充及管理系统”进行缴费信息的补充,如无法登陆系统也可在汇款当日向专利局收费处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发送缴费清单提供必要缴费信息。

      4.窗口面交方式: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大厅窗口面交,缴费时需提交费用计算页(注:各地方专利代办处不收取PCT国际申请国际阶段费用)。

      中国国家阶段费用的减缴:

      1.由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受理局受理的PCT国际申请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免缴申请费及申请附加费。

      2.由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国际检索报告及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PCT国际申请,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并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免缴实质审查费

      3.由欧洲专利局、日本专利局、瑞典专利局三个国际检索单位作出国际检索报告的PCT国际申请,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并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只需要缴纳80%的实质审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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